第十七篇:《你所不知道的世界之纳税与征税》
有人说,税收可以调节社会经济、打压房价,调节社会财富不均,如果征税能让那些囤房炒房的人多付出些代价,至少听上去是件很快意的事。本文将从纳税的缘起开始,为大家讲解税收的前生今世。
一、纳税的源起
1.最古老的税收,公税
在远古时期,人们获得食物的方式主要有坑猎(设陷阱捕获猎物,通常用来对付大型动物)、围猎(利用山谷、山顶,对猎物进行围堵,从而获得猎物,通常用来对付中等体型、移动迅速的猎物、以木棒为主要工具)、击猎(用石子攻击猎物,通常用来对付一些飞禽)、渔猎(捕获水生动物)和采集。
在距今9000年左右,以上捕猎方式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为了提高打猎效率,部落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他们捕获的食物,要在留存完自己基本够吃的那份后,全都交上来,重新分配。
这部分由他们自己劳动,获得的食物,留存给自己必须的部分后,其余交上去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为公税,这也是至今为止,最古老的税种。
2.最人性税种,周济税
在距今8800年左右,这种关系被打破,因为人们学会了饲养鸡和娃娃鱼,人们获得食物方式开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距今7600年左右,人们开始了种植农作物,原有的捕猎方式渐渐不再成为主流。公制也不复存在。
每个部落都有自己余存的粮食,用来借部落的成员使用,因食物的来源仍需要大家通力协作,因此人们没有个人财产。
这种最初形式的公有制,每个人都成了物质生产的一环,积极性大为减弱,与此同时,人们的生育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原有的种植行为,不足以养活大批新增的人口。
这段时间形成的共识是,人口是负担,因为他们在消耗不多的粮食。这种思想的结果有两个:
1.人们发生战争时,抓获的奴隶会在利用完后,全部杀掉。
2.部落中的老人,会在年老之时,以各种形式放逐,其本质是任其自生自灭。
距今3000年时,在古麇国有个风俗,当地的老人在老之时,会被放到山上的洞中,任其自生自灭。这一情景被周公姬旦的老师看到。他告诉一个要被放入山洞老人,过些天会天空发出巨响,会有大火从天而降,落地为石。并让老人将这些话告诉众人。
过些天,果真有陨石从天而降。
众人开始称奇,周公的老师借机告诉众人,老人多有经验和见识,不可获取,不能将他们送入洞中,应当加以赡养,获得众人同意。
从此之后,各方都被分摊到义务,要缴纳财物,用来赡养老人。也就是用来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将其称为周济税。
但在此之前,其实已有其他形式征税行为存在,并发展着。
二、征税,从强力剥夺到天经地义
1、奴隶——被剥夺了私有财产权的普通人
距今5300年前,陕西陈仓一带生活着三个势力较为强大的部落,分别为位于陈仓西北一带的轩辕氏族,位于陈仓西南一带的列山氏族和东南一带的蚩尤氏族,这三大氏族与其它小的族群最大的不同是部族中的人都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以自己外出抓来圈养的动物、手工打磨的器物和余存的粮食为主。
后轩辕氏族与蚩尤氏族相战,先后俘虏蚩尤氏族近1000人,这部分人被俘获后,其原有财产尽数归轩辕氏所有。此后,被俘虏蚩尤氏族近1000人每日劳动所得的所有财产,均被强制、无偿地收归“公”有,轩辕氏凭借政治和军事上的强力,有史以来第一次实现了对近1000人私有财产权的强力无偿剥夺,从此,奴隶社会也渐渐拉开了剧幕。
2、纳贡交赋,源于对自身财产权和生命权被动抗争
奴隶不必交税,因为他没有私有财产权,所有的劳动所得均被“交公”,在轩辕氏与蚩尤之战后的二千多年中,各个小的部族、及后来的臣属,为了保证自己的部族免受君王以各种名义直接剥夺所有财产的武力行为,便接纳“贡”义务,将自己每年所得物品按比例进献给君王。
3、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第一声质疑
早期人们对私有财产的认识取决于皇帝的意志,皇帝有权无条件地剥夺或授予任何人的私有土地权,这对种地的农民来说,交纳纳粮便成为一种与生俱来的义务,而征税便成为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力,个人的私有财产在重税之下,被无休止地层层盘剥。
1215年初,英国贵族为了反对国王约翰对外战争、随意增加税收、疯狂掠夺教会财产的行为,逼国王签定《大宪章》,其中明确规定,国王在未征得贵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地收取贡赋,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第一次在政治逻辑上把私有财产置于国王的主权之外,同时也确立了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
17世纪,“光荣革命”后的1689年,掌握实权的议会通过了最重要《权利法案》。达成原则共识:国家机器不能再凭借政治权力滥征税收侵犯公民财产权。
至此,人类社会终于逐渐从最初的对私人财产的暴力剥夺和“天经地义的纳税义务”一步步走向以人民授权为前提的私人财产“有限让渡”
三、交税,须是财产所有人确认同意的“财产分割”行为
1、承认私人财产权是实现征税权的前提,并且它只能在交易环节纳税
1.对公众资源私有化,需承担社会成本:
在一些国家,原来的公共土地被私有化了,因此,这部分被私有化的公共资源,需要承担社会成本。
它的前提是政府它承认土地以及建筑物的私有属性。
美国、英国也片房产税的,那是因为,连那房子800以上的空域,还有地下的资源,都归这户人家所有。因为土地是你私人的。政府为了保证你的财产不受侵犯,投入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需要征税。
中国人在买房时,房地产开发商已经交了50—70年不等的土地出让金,并将成本转嫁给了买房人,因此,购房款中,有相当于部分,交的是这部分税。但这在法理上也有说不通的地方,因为土地不是房主的。
其实房主买的是那个土地上的建筑物,而房地产开发商,花钱租了那块土地。
因此,那个土地上的建筑物,其本质是一有70年使用期的商品。我们知道,所有的商品,除非进入了再次交易环节,否则,是无法交税的。
比如说你家的电视机,然他是你的财产,但你在购买时已为财产已支付了相应费用,当他没有进行下次交易之前,不能被被征税。
2、每个人都需要在社会上得到一些公共服务,交税,便是享受这些公共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我们每个在社会中生活的人,需要有人为我提供一些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主要包括:
1、保护我们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2、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不会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剥夺、侵占;
3、保护我们公平参与各种社会公共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意见表达权等;
4、保护我们的**思考、拥有自我思想等精神权利不受侵犯与干扰;
5、为我们提供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公共服务。
为了保证社会中每个人的上述最基本的权力,我们依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建立军队、政府、司法机构,并且与其三方签约,委托他们来提供上述服务。这时,我们每个人需要按比例分割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作为享受这种服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作为签约双方,应为平等的关系,而非主仆关系,主仆关系的实质在于,谁拥有了对财产的实际支配权,便可直接做主,进行财产的分割与转移,最终他会成为真正的主人。
而具有平等签约的双方,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必须在委托方的授权下,才能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这就意味着双方要签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你提供的服务是我实际需要的,需要征得我的同意,而不是强加与我的服务内容;
2、你的服务价格(为此需要纳税人承担的费用),是明确且需要经我同意的。
这也就意味着,委托人有权拒绝社会服务提供方所想要提供的服务内容,绝大多数情况下拒绝这一服务内容原因在于两方面:
1、认为该项服务可能与上述五项基本服务内容相冲突;
2、性价比太低,委托人不愿增加此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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